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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
名称 |
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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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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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存续期上限为30亿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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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期限 |
管理期限为5年,可展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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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 |
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集合计划在推广开始后60天内完成推广和设立,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参与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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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 |
不设封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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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 |
开放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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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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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整数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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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率 |
1、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认购/申购费、退出费; 2、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管理费; 3、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5%; 4、本集合计划的其他费用还包括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开户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审计费、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以及如果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在集合计划费用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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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
试运行期间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试运行期后,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要求履行相关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后,扩大投资范围至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一个月以内的债券逆回购与债券正回购。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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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预期收益较低、预期风险低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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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推广对象 |
低风险,低收益偏好投资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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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管理人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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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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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广机构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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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
办理时间 |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仅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合同签订手续,待集合计划成立日,才开始自动参与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在存续期内,已经开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账户的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当日即开始参与集合计划。 尚未开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账户的委托人,在申请开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账户当日,推广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为其申请开立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登记账户;第二个工作日,份额登记账户申请成功后,推广机构所属营业网点完成份额登记账户的参与设置;第三个工作日,委托人方能签署电子合同开始参与集合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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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场所 |
投资者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或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参与集合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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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程序 |
1、开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账户 委托人持身份证明证件,到推广网点申请开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账户,已经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账户的委托人可免去开户申请。 2、签署合同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需首先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或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签署本合同,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3、缴款 本集合计划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如果委托人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到达指定账户,则申请失败,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4、参与确认 在推广期,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成立的次一交易日对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在存续期,管理人在次一交易日对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5、参与的登记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T日为参与日)自动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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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费 |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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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金利息 |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仅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合同签订手续,待集合计划成立日,才开始自动参与集合计划。故不存在认购资金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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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
办理时间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开放期可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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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场所 |
投资者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或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提出解约退出集合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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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程序 |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的的退出指令由柜台系统自动生成。委托人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设置资金保留额度以及预约取款等操作时,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 由于委托人的资金余额每个交易日通过系统自动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需要设置或调整最低资金保留额度,或是需要次一个交易日取款时,应于当日15:00前通过柜台或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进行设置,预约取款的金额须在次一个交易日16:00前取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在T+1日(T日为退出日)内对投资者退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当日退出集合计划的资金不能当日取款。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1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 (4)退出的登记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T日为退出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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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费 |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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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退出 |
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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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为提高委托人资产的本金保障,本集合计划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每季度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高收益类资产提前变现、买卖带来的亏损。 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从每季度收取的业绩报酬中提取90%的部分作为风险准备金,以前一日资产净值的1%为上限,提满后不再继续提取,当风险准备金占比下降时继续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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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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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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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本集合计划份额不可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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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 报 酬 |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T=E×P×0.05%÷365 其中: T: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为当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季度分红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退出费、印花税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TA系统月度服务费、登记结算费相关费用在相应的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其他费用: 与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以及如果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在集合计划费用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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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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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酬 |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或集合计划清算资产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集合计划分红时和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按照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提取业绩报酬。 具体计提方法如下: 假设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为R 当R小于3倍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R大于等于3倍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则管理人对该部分提取50%作为业绩报酬。 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R<3r,业绩报酬=0 如果R≥3r,业绩报酬=S×P×[(R-3r)×50%]÷365 其中: S:分红权益期的份额累计积数; r:分红权益期末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P: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计提后,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入账,并于季度分红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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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分 配 |
收益构成 |
集合计划的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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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则 |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3、T日参与有效的计划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自T+1日起享有分红权益;T日退出计划的份额享有T日分红权益,自T+1日起不享有分红权益; 4、若委托人在季度分红日前解约退出的,则按当期披露的集合计划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获得收益; 5、在符合分红条件下,本集合计划每个季度分红一次;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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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 |
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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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 |
1、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通过推广代销网点、管理人网站告知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收益分配日前2个工作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2、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比例为收益的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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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展 期 |
是否可以展期 |
满足以下展期条件,集合计划可以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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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条件 |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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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安排 |
1、通知展期的时间 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届满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在管理人网站公布展期公告。 2、通知展期的方式 如管理人决定集合计划展期,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委托人。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1)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可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退出本集合计划; (2)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签署展期后的集合计划管理合同; (3)委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或未签署展期后的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的,视为不同意展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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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实现 |
存续期届满,若满足以下条件,集合计划展期成立。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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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和清算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专户存款银行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破产、倒闭等,导致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损失的; (9)连续两个分红期的客户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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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