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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
名称 |
万联证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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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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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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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管理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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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特点 |
本集合计划根据各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及持有期限,将计划分为理财宝A、理财宝B、理财宝C和理财宝D四个级别。其中理财宝A份额为存续份额,投资周期到期后,在到期日前一周提出退出申请并得到确认的委托人持有的份额将会自动赎回;理财宝B、C、D为分期参与份额,委托人持有份额在投资周期到期后,委托人持有的份额将会自动赎回,以进行本金和收益的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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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 |
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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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设置的分级份额均封闭运作,除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外,其余皆为封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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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开放期,申购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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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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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及其整数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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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率 |
1、 认购/申购费/退出费:本集合计划认购费、申购费、退出费为0; 2、 管理费:0; 3、 托管费:0.1%; 4、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各级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公布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到期年化收益率。若本期集合计划的到期收益率超过申购开放期公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管理人则提取超出部分作为业绩报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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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和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180天以内商业银行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三百六十五天以内(含三百六十五天)的债券;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于各类权益类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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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于低风险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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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推广对象 |
本集合计划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保守型)及以上的投资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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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管理人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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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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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广机构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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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退 出 |
参与办理时间 |
计划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申购办理;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办理申购、赎回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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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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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办理方式、程序 |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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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费 |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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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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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办理时间 |
对于A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前一周,管理人会进行到期日公告。委托人在到期日前一周(包括到期日当日)可以提出赎回的预约申请,申请人已预约的份额将自动赎回。本集合计划不支持持有理财宝B、C、D份额的委托人主动发起的赎回操作,当委托人参与的份额投资周期到期后,本集合计划将于到期日自动发起赎回计划指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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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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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方式 |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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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费 |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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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现金参与。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可以在推广期和存续期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规模(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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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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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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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 报 酬 |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
1、 认购/申购费/退出费:0 2、 管理费:0 3、 业绩报酬:管理人根据各级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所获得的到期年化收益率R与预期年化收益率E提取业绩报酬。 E为预期年化收益率,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申购开放期公告中公布该投资周期的预期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在该投资周期内不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 管理人在投资周期到期日或计划终止日按以下公式计提: 如果R>E,则计提管理人业绩报酬,管理人业绩报酬F为: F=(R-E)×100%×SA…D×D/365 其中,SA…D为分级份额投资周期初始募集金额 D为投资周期天数 如果R≤E,则不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在各级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计提,托管人于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相应资金从托管账户划拨给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中。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托管费:0.1% 托管费按照各分级份额到期初募集金额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T= SA…D×0.1%×D÷365 T为当期应支付的托管费; SA…D为分级份额投资周期初始募集金额; D为投资周期天数。 托管费在投资周期到期日一次性计提,由托管人于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每期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等作为交易成本从当期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确定。 6、本集合计划每期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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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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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分 配 |
收益构成 |
1、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产品收益等; 2、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等; 3、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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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则 |
1、同一期的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不同类份额之间独立分配,互不影响。 3、只对已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未实现的收益不进行分配。 4、托管账户产生的利息全部归入存续份额进行分配。 5、在产品的存续期间,利息一旦到达托管账户,到账当日立即进行分配。利息到账日为利息分配的权益登记日,当天持有存续份额的客户均可参与分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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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 |
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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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和清算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其他终止的情形。 (二)集合计划分级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清算 1、自集合计划各分级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起2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对当期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该清算流程不影响集合计划其他分级存续份额运作。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4、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布到期年化收益率及清算结果。 (三)集合计划的清算(集合计划终止情况)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监会;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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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