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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
名称 |
万年红1号强化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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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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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上限为50亿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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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期限 |
管理期限为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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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 |
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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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的3个月,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退出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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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成立三个月后的每周周四,开放期内办理申购、退出业务,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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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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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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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率 |
1、认购费:1%(认购金额<100万)、0.5%(100万≤认购金额<500万、0(500万≤参与金额);2、托管费:0.25%;3、管理费:1%;;4、业绩报酬:详见《管理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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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所上市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只允许通过持有股份配送或申购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方式获得权证,不允许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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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属风险水平高的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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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推广对象 |
适合较强及以上(较强、强)风险承受能力类型的投资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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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管理人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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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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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广机构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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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
办理时间 |
认购在推广期办理,申购在开放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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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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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程序 |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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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费 |
参与费率及计算:以认购/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参与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参与的,按单笔分别计算参与费。具体费用为:1%(认购金额<100万)、0.5%(100万≤认购金额<500万、0(500万≤参与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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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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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
办理时间 |
退出在开放期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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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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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程序 |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填写申请表,推广营业网点受理申请表并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于T日提交退出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网点查询退出确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退出款项将在T+5日内划付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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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费 |
用于营业网点办理退出业务等各项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退出费直接从退出总额中扣除。具体费用为1%(持有期限<365天)、0.5%(365天≤持有期限<730天)、0(730天≤持有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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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委托人 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包括2,000万份)。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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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当每一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退出、顺延退出;详见《管理合同》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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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价格为退出日的单位净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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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现金参与,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自有资金在推广期参与比例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募集资金规模(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参与资金的上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 3、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且持有满3年到期的份额,若到期日单位份额累计净值(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低于计划单位面值,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而持有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对单位份额累计净值低于单位面值的差额进行补偿,直至差额全部弥补或管理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补偿完毕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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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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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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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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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 报 酬 |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0.25% 2、管理费:1%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以及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等,作为交易成本从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确定。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及其他费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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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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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酬 |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管理人根据年化收益率分档提取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低于5%时,不提取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大于等于5%时,提取利润中超过5%部分的15%作为业绩报酬,以现金支付;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本集合计划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时计提业绩报酬;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委托人退出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清算资产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推广期内参与的,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参与的,以参与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计算公式如下:
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R 为年化收益率。 3、业绩报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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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分 配 |
收益构成 |
1、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权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 3、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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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则 |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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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 |
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现金分红,委托人须在权益登记日(R日)之前修改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选择现金方式的,注册登记机构将现金红利款划入代理推广人备付金账户,再由代理推广人划入委托人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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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 |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在集合计划触发收益分配机制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实施收益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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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展期 |
是否可以展期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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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条件 |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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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安排 |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应在届满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向委托人通知展期。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正常开展。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通过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委托人征询意见。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 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管理人投入的自有资金在本集合计划展期时将不会退出,但不再承担对委托人的有限补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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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实现 |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按照规定完成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报批或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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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和清算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其他终止的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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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l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